环保验收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保部门对新建、改建、整
改等治污设施的竣工申报进行验收。
申请条件:
1、对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治污建设;
2、经调试具有试运行以及排放物稳定达标能力。
3、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在线监测监控验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类验收),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房地产、污水管网、公路等生态类项目进行验收,包括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处理、废气及噪声处理、生态影响与恢复措施等内容。
办理的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需试运行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试运行后),委托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项目监测;
2、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向相关审批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3、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验收科组织监察分局和项目所在地环保分局进行现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环保验收,由环保分局自行组织验收);
4、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者,环保验收部门,发给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生态类验收)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2、环保部门组织对房地产、污水管网、公路等生态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准污染防治建设情况和植被恢复情况后出具验收意见。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核准)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相关环保部门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2、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准后出具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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